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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百一十九 职官六 殿前司 侍衞親軍 環衞官 皇城司 三衞官 客省引進

宋史作者:贺惟一,张起巖,欧阳玄,斡玉伦徒,泰不华,于文传,贡师道,余阙,贾鲁,危素,脱脱,铁木儿塔识发布:福哥

2018-5-13 00:36

宋史卷一百六十六

  志第一百一十九

   職官六

    殿前司 侍衞親軍 環衞官 皇城司 三衞官〖一〗 客省引進    四方館 東西上閣門 帶御器械 入內內侍省 內侍省 開封府    臨安府 河南應天府 次府 節度使 承宣觀察防禦等使

殿前司  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掌殿前諸班直及步騎諸指揮之名籍,凡統制、訓練、番衞〖二〗、戍守、遷補、賞罰,皆總其政令。而有都點檢、副都點檢之名,在都指揮之上,後不復置。入則侍衞殿陛,出則扈從乘輿,大禮則提點編排,整肅禁衞鹵簿儀仗,掌宿衞之事。都指揮使以節度使為之,而副都指揮使、都虞候以刺史以上充;資序淺則主管本司公事,馬步軍亦如之。備則通治,闕則互攝。凡軍事皆行以法,而治其獄訟,若情不中法,則稟奏聽旨。

騎軍有殿前指揮使、內殿直、散員、散指揮、散都頭、散祗候、金鎗班、東西班、散直、鈞容直及捧日以下諸軍指揮。步軍有御龍直、骨朵子直、弓箭直、弩直及天武以下諸軍指揮。諸班有都都虞候指揮使〖三〗、都軍使、都知、副都知、押班。御龍諸直,有四直都虞候,本直各有都虞候、指揮使、副指揮使、都頭、副都頭、十將、將、虞候。騎軍、步軍,有捧日、天武左右四廂都指揮使,捧日、天武左右廂各有都指揮使。每軍有都指揮使、都虞候,每指揮有指揮使、副指揮使,每都有軍使、副兵馬使、十將、將、虞候、承局、押官,各以其職隸于殿前司。

元祐七年,簽書樞密院王巖叟言:『祖宗以來,三帥不曾闕兩人,若殿帥闕,難於從下超補,姚麟係殿前都虞候,合升作步軍副都指揮使。』紹聖三年,詔:『殿前指揮使金鎗弩手班、龍旗直所減人額及排定班分,並依元豐詔旨。』政和四年,詔:『殿前都指揮使在節度使之上,殿前副都指揮使在正任承宣使之上,殿前都虞候在正任防禦使之上。』

渡江後,都指揮間虛不除,則以主管殿前司一員任其事。其屬有幹辦公事、主管禁衞二員,準備差遣、準備差使、點檢醫藥飯食各一員,書寫機宜文字一員。本司掌諸班直禁旅扈衞之事,捧日、天武四廂隸焉。訓齊其衆,振飭其藝,通輪內宿,併宿衞親兵並聽節制。其下有統制、統領、將佐等分任其事。凡諸軍班直功賞、轉補,行門拍試、換官,閱實排連以詔于上;諸殿侍差使年滿出職,祗應參班,覈其名籍;以時教閱,則謹鞍馬、軍器、衣甲之出入;軍兵有獄訟,則以法鞫治。初,渡江草創,三衙〖四〗之制未備,稍稍招集,填置三帥〖五〗,資淺者,各有主管某司公事之稱。又別置御營司,擢王淵為都統制。其後外州駐劄,又有御前諸軍都統制之名。又併入神武軍,以舊統制、統領改充殿前司統制、統領官。

乾道中,臣僚言:『三衙軍制名稱不正。以舊制論之,軍職大者凡八等,除都指揮使或不常置外,曰殿前副都指揮使、馬軍副都指揮使、步軍副都指揮使,次各有都虞候,次有捧日、天武四廂都指揮使,龍、神衞四廂都指揮使,秩秩有序,若登第然;降此而下,則分營、分廂各置副都指揮使。邊境有事,命將討捕,則旋立總管、鈐轄、都監之名,使各將其所部以出,事已復初。今以宿衞虎士而與在外諸軍同其名,以統制、統領為之長,又使遙帶外路總管、鈐轄,皆非舊典。所當法祖宗之舊,正三衙之名,改諸軍為諸廂,改統制以下為都虞候、指揮使,要使宿衞之職,預有差等,士卒之心,明有所係,異時拜將,必無一軍皆驚之舉。』時不果行。淳熙以後,四廂之職多虛,而殿司職司有權管幹,有時暫照管之號,愈非乾道以前之比矣。

侍衞親軍馬軍  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掌馬軍諸指揮之名籍,凡統制、訓練、番衞、戍守、遷補、賞罰,皆總其政令;侍衞扈從,及大禮宿衞,所掌如殿前司官。所領馬軍,自龍衞而下有左右四廂都指揮使〖六〗,龍衞左右廂各有都指揮使。每軍有都指揮使、都虞候,每指揮有指揮使、副指揮使〖七〗,每都有軍使、副兵馬使、十將、將、虞候、承勾、押官,各以其職隸于馬軍司。政和四年,詔以馬軍都指揮使、馬軍副都指揮使在正任觀察使之上,馬軍都虞候在正任防禦使之上。

中興後,置主管侍衞馬軍司一員,其屬有幹辦公事、準備差遣、點檢醫藥飯食各一員,掌出戍建康〖八〗,差主管機宜文字一員,掌馬軍之政令。凡出入扈衞、守宿以奉上,開收閱習、轉補以勵下,如殿前司。凡名籍覈其在亡,過則以法繩之,有巡防敕應,則糾率差撥龍衞四廂隸焉。

侍衞親軍步軍  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掌步軍諸指揮之名籍,凡統制、訓練、番衞、戍守、遷補、賞罰,皆總其政令;侍衞扈從,及大禮宿衞,如殿前司。所領步軍,自神衞而下有左右四廂都指揮使〖九〗,左右廂各有都指揮使。每軍有都指揮使、都虞候,每指揮有指揮使、副指揮使,每都有都頭、副都頭、十將、將、虞候、承勾、押官,各以其職隸于步軍司。政和四年,詔以步軍都指揮使、步軍副都指揮使在正任觀察使之上,都虞候〖一〇〗在正任防禦使之上。

中興後,置主管侍衞步軍司一員,其屬有幹辦公事二員,準備差遣、點檢醫藥飯食各一員,掌步軍之政令。凡出入扈衞、守宿以奉上,開收閱習、轉補以勵下,如殿前司。凡名籍校其在亡,過則以法繩之,有巡防敕應,則糾率差撥神衞四廂隸焉。

環衞官  左、右金吾衞上將軍 大將軍 將軍 中郎將 郎將

左、右衞上將軍 大將軍 將軍 中郎將 郎將

左、右驍衞上將軍 大將軍 將軍

左、右武衞上將軍 大將軍 將軍

左、右屯衞上將軍 大將軍 將軍

左、右領軍衞〖一一〗上將軍 大將軍 將軍

左、右監門衞上將軍 大將軍 將軍

左、右千牛衞上將軍 大將軍 將軍 中郎將 郎將

諸衞上將軍、大將軍、將軍,並為環衞官,無定員,皆命宗室為之,亦為武臣之贈典;大將軍以下,又為武官責降散官。政和中,改武臣官制,而環衞如故,蓋雖有四十八階,別無所領故也。靖康元年,詔以武安軍節度使錢景臻等為左金吾衞上將軍,保信軍節度使劉敷等為右金吾衞上將軍,用御史中丞陳過庭言,遵藝祖開寶初罷王彥超、武行德等歸環衞故事也。其禁兵分隸殿前及侍衞兩司,所稱十二衞將軍,皆空官無實,中興多不除授。隆興中,始命學士洪遵等討論典故,復置十六衞,號環衞官。其法:節度使則領左、右金吾衞上將軍,承宣使則領左、右衞上將軍,在內則兼帶,在外則不帶;正任為上將軍,遙郡為大將軍,正親兄弟子孫試充〖一二〗。又詔祖宗諸后自明肅至欽慈諸后及后妃嬪御之家,各具本宗堪充諸衞官以名銜聞。又詔三衞郎為三衞侍郎。又詔博士並差文臣。崇寧四年二月置,五年正月罷。

皇城司  幹當官七人,以武功大夫以上及內侍都知、押班充。掌宮城出入之禁令,凡周廬宿衞之事、宮門啟閉之節皆隸焉。每門給銅符二、鐵牌一,左符留門,右符請鑰,鐵牌則請鑰者自隨,以時參驗而啟閉之。總親從、親事官名籍,辨其宿衞之地,以均其番直;人物偽冒不應法,則譏察以聞。凡臣僚朝覲,上下馬有定所,自宰相、親王以下,所帶人從有定數,揭牓以止其喧閧。元豐六年,詔幹當皇城司,除兩省都知、押班外,取年深者減罷,止留十員。元祐元年,詔幹當官閱三年無過者遷秩一等,再任滿者減磨勘二年。元符元年,詔:『應宮城出入請納官物,呈稟公事,傳送文書,并御廚、翰林、儀鸞司非次祗應,聽於便門出入,即不由所定門者,論如闌入律。應差辦人物入內,及內諸司差人往他所應奉,並前一日具名數與經歷諸門報皇城司。』二年,詔皇城司任滿酬奬依熙寧五年指揮,再任滿無遺闕,取旨。政和五年,詔皇城司可創置親從弟五指揮,以七百人為額,親從官舊有四指揮,元額共二千二百七十人。仍以五尺九寸一分六釐〖一三〗使為將軍,副使為中郎將,使臣以下為左、右郎將,通以十員為額。宗室不在此例。除管軍則解,或領閤門、皇城之類則仍帶,雖戚里子弟,非戰功人不除。批書印紙屬殿前司。是時,帝諭宰相,以為如文臣館閣儲才之地。紹熙初,嘗欲留闕以儲將才,循初意也。嘉泰中,復申明隆興之詔,屏除貪得妄進,以重環尹之官。嘉定二年,復因臣僚言,專以曾為兵將有功績〖一四〗及名將子孫之有才略者充。通前後觀之,可以見環衞儲才之意。

三衞官  三衞郎一員,秩比太中大夫;中郎為之貳,文武各一員,秩比朝議大夫。博士二員,主簿一員。親衞府郎十員,中郎十員;勳衞府郎十員,中郎十員;翊衞府郎二十員,中郎二十員;文武各四十員。三衞郎治其府之事,率其屬日直于殿陛,長在左,立起居郎之前;貳分左右,文東武西,立都承旨之後;仗退,治事于府。博士掌教道,校試三衞所習文武之藝。親衞立于殿上兩旁,勳衞立于朵殿,翊衞立于兩階衞士之前。三衞郎依給、舍,中郎依少卿,餘依寺丞。親衞官以后妃嬪御之家有服親,及翰林學士并管軍正任觀察使以上子孫;勳衞官以勳臣之世、賢德之後有服親,太中大夫以上及正任團練使、遙郡觀察使以上;翊衞官以卿監、正任刺史、遙郡團練使以上,並以為等〖一五〗。其將校、十將、節級等應合行事件,比第四指揮及見行條貫。六年三月,應臣僚輒帶售雇人入宮門,罪賞並依宗室法,將帶過數止坐本官,若兼領外局,所定人從非隨本官輒入者,依闌入法。十一月,詔嘉王楷差提舉皇城司整肅隨駕禁衞所。靖康元年,詔應入皇城門,依法服本色,輒衣便服及不裹頭帽入出者並科罪。所隸官屬一:冰井務,掌藏冰以薦獻宗廟、供奉禁庭及邦國之用,若賜予臣下,則以法式頒之。

中興初,為行營禁衞所,差主管官,掌出入皇城宮殿門等敕號,察其假冒,車駕行幸則糾察導從。紹興元年,改稱行在皇城司。提舉官一員,提點官二員,幹當官五員,以諸司副使、內侍都知押班充。掌皇城宮殿門,給三色牌號,稽驗出入。凡親從、親事官五指揮,入內院子、守闕入內院子指揮,總其名籍,均其勞役,察其功過而賞罰之。凡諸門必謹所守;蠲潔齋肅,郊祀大禮,則差撥隨從守衞;有宴設,則守門約闌。每年春秋,按賞親從逐指揮、親事官第一指揮、長行三色武藝、弓弩槍手。皇城周回或有墊陷,移文修整。嘉定間,臣僚言:『皇城一司,總率親從,嚴護周廬,參錯禁旅,權亞殿巖,乞專以知閣、御帶兼領。仍立定親從員額,以革泛濫。』並從之。

客省、引進使  客省使、副使各二人。掌國信使見辭宴賜,及四方進奉、四夷朝覲貢獻之儀,受其幣而賓禮之,掌其饔餼飲食,還則頒詔書,授以賜予;宰臣以下節物,則視其品秩以為等。若文臣中散大夫、武臣橫行刺史以上還闕朝覲,掌賜酒饌。使闕,則引進、四方館、閤門使副互權。大觀元年,詔客省、四方館不隸臺察。政和二年,改定武選新階,乃詔客省、四方館、引進司、東西上閤門所掌職務格法,並令尚書省具上。又詔高麗已稱國信,改隸客省。靖康元年,詔客省、引進司、四方館、西上閤門為殿庭應奉,與東上閤門一同隸中書省,不隸臺察。

引進司使、副各二人。掌臣僚、蕃國進奉禮物之事,班四方館上。使闕,則客省、四方館互兼。

四方館使  二人。掌進章表,凡文武官朝見辭謝、國忌賜香,及諸道元日、冬至、朔旦慶賀起居章表,皆受而進之;郊祀大朝會,則定外國使命及致仕、未升朝官父老陪位之版,進士、道釋亦如之。掌凡護葬、賻贈、朝拜之事。客省、四方館,建炎初併歸東上閤門,皆知閤總之。

東、西上閤門  東上閤門、西上閤門使各三人,副使各二人,宣贊舍人十人,舊名通事舍人,政和中改。祗候十有二人。掌朝會宴幸、供奉贊相禮儀之事,使、副承旨稟命,舍人傳宣贊謁,祗候分佐舍人。凡文武官自宰臣、宗室自親王、外國自契丹使以下朝見謝辭皆掌之,視其品秩以為引班、敍班之次,贊其拜舞之節而糾其違失。若慶禮奉表,則東上閤門掌之;慰禮進名,則西上閤門掌之。月進班簿,歲終一易,分東西班揭貼以進。自客省而下,因事建官,皆有定員,遂立積考序遷之法,聽其領職居外,增置看班祗候六人,由看班遷至使皆五年,使以上七年,遇闕乃遷,無闕則加遙郡。

元豐七年,詔客省、四方館使副領本職外,官最高者一員兼領閤門事。元祐元年,詔客省、四方館、閤門並以橫行通領職事。紹聖三年,詔看班祗候有闕,令吏部選定,尚書省呈人材,中書省取旨差。崇寧四年,詔閤門依元豐法隸門下省。大觀元年,詔閤門依殿中省例,不隸臺察。政和六年,詔宣贊播告,直誦其辭。靖康元年,詔閤門並立員額。監察御史胡舜陟奏:『閤門之職,祖宗所重,宣贊不過三五人,熙寧間,通事舍人十三員,祗候六人,當時議者猶以為多。今舍人一百八員,祗候七十六員,看班四員,內免職者二百三員,由宦侍恩倖以求財,朱勔父子交賣尤多〖一六〗,富商豪子往往得之。真宗時,諸王夫人因聖節乞補閤門,帝曰:「此職非可以恩澤授。」不許。神宗即位之初,用宮邸直省官郭昭選為閤門祗候,司馬光言:「此祖宗以蓄養賢才,在文臣為館職〖一七〗。」其重如此,今豈可賣以求財,乞賜裁省。』故有是詔。

舊制有東、西上閤門,多以處外戚勳貴。建炎初元,併省為一,其引進司、四方館併歸閤門,客省循舊法,非橫行不許知閤門。紹興元年,帝以宋籛孫藩邸舊人,稍習儀注,命轉行橫行一官,主管閤門。又曰:『藩邸舊人,自內侍及使臣皆不與行在職任,止與外任,籛孫以閤門無諳練人,故留之。』五年,詔右武大夫以上並稱知閤門事兼客省、四方館事,官未至者,即稱同知閤門事同兼客省、四方館事,以除授為序,稱同知者在知閤門之下。宣贊舍人任傳宣引贊之事,與閤門祗候並為閤職,間帶點檢閤門簿書公事。紹興中,許令供職,注授內外合入差遣,闕到然後免供職。其後供職舍人員數稍冗,裁定以四十員為額。

乾道六年,上欲清閤門之選,除宣贊舍人、閤門祗候仍舊通掌贊引之職外,置閤門舍人十員,以待武舉之入官者。掌諸殿覺察失儀兼侍立,駕出行幸亦如之;六參、常朝,後殿引親王起居。倣儒臣館閤之制,召試中書省,然後命之。又許轉對如職事官〖一八〗,供職滿二年與邊郡。淳熙間,置看班祗候,令忠訓郎以下充,秉義郎以上,始除閤門祗候。又增重薦舉閤門祗候之制,必廉幹有方略、善弓馬、兩任親民無遺闕及曾歷邊任者充。紹熙以來,立定員額。慶元初,申嚴閤門長官選擇其屬之令,非右科前名之士不預召試,蓋以為右列清選云。

帶御器械  宋初,選三班以上武幹親信者佩櫜鞬、御劍,或以內臣為之,止名『御帶』;咸平元年,改為帶御器械。景祐二年,詔自今無得過六人。慶曆元年,詔遇闕員,曾歷邊任有功者補之。中興初,諸將在外多帶職,蓋假禁近之名,為軍旅之重。紹興七年,樞密院言:『帶御器械官當帶插。』帝曰:『此官本以衞不虞,今乃佩數笴骹箭,不知何用。方承平時,至飾以珠玉,車駕每出,為觀美而已。他日恢復,此等事當盡去之。』二十九年,詔中外舉薦武臣,無闕可處,增置帶御器械四員。然近侍亦或得之。乾道以來,詔立班樞密院檢詳文字之上〖一九〗。淳熙間,凡正除軍中差遣或外任者,不許銜內帶行,又須供職一年,方與解帶恩例,於是屬鞬之職益加重焉。

入內內侍省 內侍省  宋初,有內中高品班院,淳化五年,改入內內班院,又改入內黃門班院,又改內侍省入內內侍班院。景德三年,詔:『東門取索司可併隸內東門司,餘入內都知司;內東門都知司、內侍省入內內侍班院可立為入內內侍省,以諸司隸之。』宋初,有內班院,淳化五年,改為黃門;九月,又改內侍省。

入內內侍省與內侍省號為前後省,而入內省尤為親近。通侍禁中、役服䙝近者,隸入內內侍省。拱侍殿中、備洒掃之職、役使雜品者,隸內侍省。入內內侍省有都都知、都知、副都知、押班、內東頭供奉官、內西頭供奉官、內侍殿頭、內侍高品、內侍高班、內侍黃門。內侍省有左班都知、副都知、右班都知、副都知、押班、內東頭供奉官、內西頭供奉官、內侍殿頭、內侍高品、內侍高班、內侍黃門。自供奉官至黃門,以一百八十人〖二〇〗為定員。凡內侍初補曰小黃門,經恩遷補則為內侍黃門。後省官闕,則以前省官補。押班次遷副都知,次遷都都知,遂為內臣之極品。

熙寧中,入內內侍省內侍省都知、押班遂省,各以轉入先後相壓,永為定式。其官稱,則有內客省使、延福宮使、宣政使、宣慶使、昭宣使。元豐議改官制,張誠一欲易都知、押班之名,置殿中監以易內侍省。既而宰執進呈,神宗曰:『祖宗為此名有深意,豈可輕議?』政和二年,始遂改焉。以通侍大夫易內客省使,正侍大夫易延福宮使,中侍大夫易景福殿使,中亮大夫易宣慶使,中衞大夫易宣政使,拱衞大夫易昭宣使,供奉官易內東頭供奉官,左侍禁易內西頭供奉官,右侍禁易內侍殿頭,左班殿直易內侍高品,右班殿直易內侍高班,而黃門之名如故。

其屬有:  御藥院勾當官四人,以入內內侍充〖二一〗,掌按驗方書,修合藥劑,以待進御及供奉禁中之用。 內東門司勾當官四人,以入內內侍充〖二二〗,掌宮禁人物出入,周知其名數而譏察之。 合同憑由司監官二人,掌禁中宣索之物,給其要驗,凡特旨賜予,皆具名數憑由,付有司準給。 管勾往來國信所管勾官二人,以都知、押班充,掌契丹使介交聘之事。 後苑勾當官無定員,以內侍充,掌苑囿、池沼、臺殿種蓺雜飾,以備游幸。 造作所,掌造作禁中及皇屬婚娶之名物。 龍圖、天章、寶文閣勾當四人,以入內內侍充,掌藏祖宗文章、圖籍及符瑞寶玩之物,而安像設以崇奉之。 軍頭引見司勾當官五人,以內侍省都知、押班及閤門宣贊舍人以上充,掌供奉便殿禁衞諸軍入見之事,及馬步兩直軍員之名。 翰林院勾當官一員,以內侍押班、都知充,總天文、書藝、圖畫、醫官四局,凡執伎以事上者皆在焉。

中興以來,深懲內侍用事之弊,嚴前後省使臣與兵將官往來之禁,著內侍官不許出謁及接見賓客之令。紹興三十年,詔內侍省所掌職務不多,徒有冗費,可廢併歸入內內侍省。舊制,內侍遇聖節許進子,年十二試以墨義,即中程者,候三年引見供職。三十二年,殿中侍御史張震言宦者員衆,孝宗即命內侍省具見在人數,免會慶節進子,仍定以二百人為額。乾道間,以差赴德壽宮應奉闕人,增置二百五十人。紹熙三年,依宰臣奏,中官只令承受宮禁中事,不許預聞他事。嘉定初,詔內侍省陳乞恩例,親屬充寄班祗候,以十年為限。

開封府  牧、尹不常置,權知府一人,以待制以上充。掌尹正畿甸之事,以教法導民而勸課之。中都之獄訟皆受而聽焉,小事則專決,大事則稟奏,若承旨已斷者,刑部、御史臺無輒糾察。屏除寇盜,有姦伏則戒所隸官捕治。凡戶口、賦役、道釋之占京邑者,頒其禁令,會其帳籍。大禮,橋道頓遞則為之使,仗內奉引則差官攝牧。

其屬有判官、推官四人,日視推鞫,分事以治,而佐其長。領南司者一人,督察使院,非刑獄訟訴則主行之。司錄參軍一人,折戶婚之訟,而通書六曹之案牒。功曹、倉曹、戶曹、兵曹、法曹、士曹參軍各一人,視其官曹分職莅事。左右軍巡使、判官各二人,分掌京城爭鬥及推鞫之事。左右廂公事幹當官四人,掌檢覆推問,凡鬥訟事輕者聽論決。領縣十有八,鎮二十有四,令佐、訓練、征榷、監臨、巡警之官,知府事者率統隸焉。分案六,置吏六百。

開封典司轂下,自建隆以來,為要劇之任。至熙寧間,增給吏祿,禁其受賕,省衙前役以寬民力,釐折獄訟歸於廂官,而治事視前日損去十四。元祐元年,詔府界捕盜官吏隸本府,與都大提舉司同管轄而掌其賞罰。置新城內左右二廂。三年,以罷大理寺獄,置軍巡院判官一員。四年,罷新置二廂。六年,王巖叟言:『左右廳推官公事詞狀,初無通治明文,請事繫朝省及奏請通治外,餘並據號分治。』從之。紹聖元年,知府事錢勰言:『自祖宗以來,並分左右廳置推官各一員,近年止除推官,元祐中,並令分治。請依故事分左右廳,各除推官一員,作兩廳共治職事。』又言:『熙寧中,置舊城左右廂,元祐初,增置于新城內,四年,罷增置兩廂,今請復置。』從之。三年,詔開封、祥符知縣事自今選秩通判人充。四年,詔開封府所薦推、判官,並召對取旨。

崇寧三年,蔡京奏:『乞罷權知府,置牧一員、尹一員,專總府事;少尹二員,分左右,貳府之政事。牧以皇子領之。尹以文臣充,在六曹尚書之下、侍郎之上。少尹在左右司郎官之下、列曹郎官之上。以士、戶、儀、兵、刑、工為六曹次序,司錄二員,六曹各二員,參軍事八員。開封、祥符兩縣置案倣此。易胥吏之稱,略依唐六典制度。』又請移開封府治所於舊尚書省,從之。太宗、真宗嘗任府尹,自至道後,知府者必帶『權』字,蔡京乃以潛邸之號處臣下,建置曹官以上凡十六員,比舊增要官十一員。五年,詔開封府屬官參軍等並依舊員額。大觀元年,李孝壽乞增置府學博士一員。從之。詔:『開封六職閑劇不同,如士曹之官,唯主到罷批書,而刑、戶事繁,自今凡士之婚田鬥訟皆在士曹,餘曹倣此。』二年,詔皇子領牧,祿令如執政官。又詔天下州郡並依開封府分曹置掾。政和二年,復置開封府學錢粮官一員。五年,盛章奏,乞依尚書六部置架閣主管官一員。宣和元年聶山奏,司錄、六曹官乞依省部少監封敍。詔修入條令。

臨安府  舊為杭州,領浙西兵馬鈐轄,建炎三年,詔改為臨安府,其守臣令帶浙西同安撫使。時置帥在鎮江府,紹興駐驆臨安,遂正稱安撫使。置知府一員,通判二員,簽書節度判官廳公事、節度推官、觀察推官、觀察判官、錄事參軍、左司理參軍、右司理參軍、司戶參軍、司法參軍各一員。

本府掌畿甸之事,籍其戶口,均其賦役,頒其禁令。城外內分南北左右廂,各置廂官,以聽民之訟訴。廂官許奏辟京朝官親民資序人充,後以臣僚言,罷城內兩廂官,惟城外置焉。 分使臣十員,以緝捕在城盜賊。立五酒務,置監官以裕財。分六都監界分,差兵一百四十八鋪以巡防煙火。置兩總轄,承受御前朝旨文字。凡御寶、御批、實封有所取索,則供進;凡省、臺、寺、監、監司符牒及管下諸縣及倉場等申到公事,則受而理之;凡大禮及國信,隨事應辦,祠祭共其禮料,會聚陳其幄帟,人使往來,辨其舟楫,皆先期飭于有司。

領縣九,分士、戶、儀、兵、刑、工六案。內戶案分上中下案,外有免役案、常平案、上下開拆司、財賦司、大禮局、國信司、排辦司、修造司,各治其事。置吏:點檢文字、都孔目官、副孔目官、節度孔目官、觀察孔目官各一名,磨勘司主押官、正開拆官、副開拆官各一人,下名開拆官二名,押司官八人,前後行守分二十一人,貼司三十人。

乾道七年,皇太子領尹事,廢臨安府通判、簽判職官。置少尹一員,日受民詞以白太子,間日率僚屬詣宮稟事。置判官二員、推官三員。有旨,少尹比倣知府,判官比通判,推官比幕職官,其統臨職分,並照從來條例。九年,皇太子解尹事,臨安府知、通、簽判、推判官並依舊置。既據保義郎趙禮之狀:『臨安府依條合置兵馬監押一員,經任監當四員,初任監當闕一員,昨皇太子領府尹更不差注,今既辭免,乞將宗室添差員闕依舊。』從之。淳熙三年,詔罷備攝官,惟緝捕使臣十二員、聽候差使六員許令辟置。嘉泰四年,詔臨安府添差不釐務總管路鈐二十員,州鈐轄、路分都監、副都監二十員,正、副將十五員,安撫司準備將領十五員,州都監以下十員,共以八十員為額。尋減總管路鈐五員。開禧三年,復省罷總管、路分共六員。

河南應天府  牧 尹 少尹 司錄 戶曹 法曹 士曹  尹以下掌同開封府,尹闕則置知府事一人,以郎中以上充,二品以上曰判府。次府及節度州準此。通判一人,以朝官充。判官、推官各一人,或以京朝官簽書。使院牙職、左右軍巡悉同開封,而主典以下差減其數。戶曹通掌府院戶籍、考課、稅賦,法曹專掌讞議,士曹或蔭敍起家,不常置。諸州府同。至道初,罷司理院,州置司士,取官吏強慢者為,給簿、尉奉。助教有特恩而受者,不釐務。

次府  牧 尹 少尹 司錄 戶曹 法曹 士曹 司理 文學 助教  牧、尹以下所掌並同開封,大中祥符八年,以楚王為興元牧,其後又為京兆、江陵牧,自餘無為者。尹闕則知府事一人,以朝官及刺史以上或諸司使充。 通判一人,以京朝官充。乾德初,諸州置通判,統治軍、州之政,事得專達,與長吏均禮。大藩或置兩員,戶少事簡有不置者,正刺史以上州知州,雖小處亦特置〖二三〗使院牙職事並同前。

節度使  宋初無所掌,其事務悉歸本州知州、通判兼總之,亦無定員,恩數與執政同。初除,鎖院降麻,其禮尤異,以待宗室近屬、外戚、國壻年勞久次者;若外任,除殿帥始授此官,亦止於一員;或有功勳顯著,任帥守於外,及前宰執拜者,尤不輕授。又遵唐制,以節度使兼中書令、或侍中、或中書門下平章事,皆謂之使相,以待勳賢故老及宰相久次罷政者;隨其舊職或檢校官加節度使出判大藩,通謂之使相。元豐以新制,始改為開府儀同三司。舊制,敕出中書門下,故事之大者使相繫銜。至是,皆南省奉行,而開府不預。

八年,鎮江軍節度使、檢校太傅韓絳為開府儀同三司、判大名府。元祐五年,太師、平章軍國重事文彥博為開府儀同三司、守太師、充護國軍山南西道節度使致仕。自崇寧五年司空、左僕射蔡京為開府儀同三司、安遠軍節度使、中太一宮使,其後故相而除則有劉正夫、余深,前執政則有蔡攸、梁子美,外戚則有向宗回宗良、鄭紳、錢景臻,殿帥則有高俅,內侍則有童貫、梁師成。宣和末,節度使至六十人〖二四〗,議者以為濫。親王、皇子二十六人,宗室十一人,前執政二人,大將四人,外戚十人,宦者恩澤計七人。

中興,諸州升改節鎮凡十有二〖二五〗。是時,諸將勳名有兼兩鎮、三鎮者,實為希闊之典。宋朝元臣拜兩鎮節度使者才三人:韓琦、文彥博、中興後呂頤浩是也。三公卒辭之。而諸大將若韓、張、吳、岳、楊、劉〖二六〗之流,率至兩鎮節度使,其後加至三鎮者三人:韓世忠鎮南、武安、寧國,張俊靜江、寧武、靜海,劉錡〖二七〗護國、寧武、保靜。其後相承,宰執從官及后妃之族拜者不一。然自建炎至嘉泰,宰相特拜者六人,呂頤浩、張浚〖二八〗、虞允文皆以勳,史浩以舊,趙雄、葛邲以恩。執政一人,葉右丞夢得。從官二人而已。張端明澄、楊敷學炎。惟紹興中曹勛、韓公裔,乾道中曾覿,嘉泰中姜特立、譙令雍,皆以攀附恩澤,亦累官至焉,非常制也。

承宣使  無定員,舊名節度觀察留後。政和七年,詔:『觀察留後乃五季藩鎮官以所親信留充後務之稱,不可循用,可冠以軍名,改為承宣使。』唐有留後,五代因之,宋初,留後、觀察皆不得本州刺史。大中祥符七年,令有司檢討故事,始復帶之。

觀察使  無定員。初沿唐制置諸州觀察使,凡諸衞將軍及使遙領者,資品並止本官敍。政和中,詔承宣、觀察使仍不帶持節等。

防禦使 團練使  諸州刺史  無定員。靖康元年,臣僚言:『遙郡、正任恩數遼絕,自遙郡遷正任者,合次第轉行。今自遙郡與落階官而授正任,直超轉本等正官,是皆姦巧希進躐取。乞應遙郡承宣使有功勞除正任者,止除正任刺史。』從之。凡未落階官者為遙郡,除落階官者為正任。朝謁御宴,惟正任預焉。遙郡並止本官敍,正任復次第轉行,考之舊制,梯級有差。中興以後,節度移鎮寖少,後有一定不易徑遷太尉;承宣、觀察徑作一官,及遙郡落階官又就除正任。紹興末,臣僚以為言,雖復置檢校官,餘未盡改。

考證

〖一〗 三衞官 原脫標目,據正文內容補。下文『入內內侍省』同。

〖二〗 番衞 原作『蕃衞』,據下文和宋會要職官三二之四改。

〖三〗 都都虞候指揮使  本書卷一八七兵志作『都虞候、指揮使』;宋會要職官三二之四、通考卷五八職官考作『都虞候、都虞候指揮使』。

〖四〗 三衙 原作『三衞』,按三衞官指親、勳、翊衞,見下文;此處乃指殿、馬、步三衙。據下文和通考卷五八職官考、合璧事類後集卷五四改。

〖五〗 填置三帥 『置』原作『制』,據通考卷五八職官考改。下文乾道中臣僚言『除都指揮使或不常置外』句同。

〖六〗 左右四廂都指揮使 『使』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三二之四、通考卷五八職官考補。

〖七〗 副指揮使 『副』下原衍『使』字,據同上書同卷刪。

〖八〗 掌出戍建康 通考卷五八職官考、合璧事類後集卷五四皆謂侍衞馬軍司『中興後常出戍建康』疑此處『掌』為『常』字之誤。

〖九〗 有左右四廂都指揮使  『有』字原脫,據上文『自龍衞而下有左右四廂都指揮使』例、宋會要職官三二之五補。

〖一〇〗在正任觀察使之上都虞候 十一字原脫,據羣書考索後集卷一二引四朝志、合璧事類後集卷五四補。

〖一一〗左右領軍衞 『領』原作『衞官』。按本書卷一六八職官志元豐以後合班之制,諸衞上將軍排列次序為『左右驍衞、武衞、屯衞、領軍衞、監門衞、千牛衞上將軍』;宋朝事實卷八宗室轉官資級圖諸衞大將軍排列次序同,都無『左右衞官軍衞』之名。宋會要職官三三之七所載諸衞大將軍,也有左右領軍衞,而無『左右衞官軍衞』,據改。

〖一二〗正親兄弟子孫試充 『正』字下史文有錯簡。據通考卷五八職官考,此下應接『皇城司』條『使為將軍』句下至『可以見環衞儲才之意』一段。又下文『親兄弟子孫試充』下至『五年正月罷』一段,應移至下文『三衞官』條『遙郡團練使以上並以』之下,參考考證〖一五〗

〖一三〗仍以五尺九寸一分六釐 『釐』字下史文有錯簡。據宋會要職官三四之三二至三四之三四,此下應接『三衞官』條『為等』句下至『並從之』一段。又下文『使為將軍』句下至『可以見環衞儲才之意』一段,應移至『環衞官』條『遙郡為大將軍正』之下,參考考證〖三〗

〖一四〗曾為兵將有功績 『有』原作『其』,宋會要職官三三之五作『曾為兵將而有功績』,語意明確,『其』字當為『有』字之訛,據改。

〖一五〗並以為等 『以』字下史文有錯簡。據宋會要職官三三之九至三三之一一,此下應接『環衞官』條『親兄弟子孫試充』下至『五年正月罷』一段。又下文『為等』句下至『並從之』一段,應移至上文『皇城司』條『仍以五尺九寸一分六釐』之下,參考考證〖一三〗

〖一六〗交賣尤多 『賣』原作『買』,據靖康要錄卷七、通考卷五八職官考改。

〖一七〗在文臣為館職 『文臣』原作『文武』,據司馬光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三七郭昭選劄子、通考卷五八職官考改。

〖一八〗又許轉對如職事官 『許』原作『詳』,據通考卷五八職官考、朝野雜記甲集卷一〇改。

〖一九〗乾道以來詔立班樞密院檢詳文字之上 按宋會要職官三四之一二:『孝宗乾道六年九月十四日,中書門下省勘會已降指揮,帶御器械立班在樞密院檢詳諸房文字之下,其雜壓敍位亦合一體。』又:『十月五日,帶御器械雜壓敍位依近降指揮,令在樞密院檢詳諸房文字之下。』疑此處『上』字當作『下』。本書卷一六八職官志紹興以後合班之制,帶御器械立位卻在樞密院檢詳諸房文字之上,疑是乾道以前之制。

〖二〇〗一百八十人 『一』原作『二』,據宋會要職官三六之一、通考卷五七職官考改。

〖二一〗以入內內侍充 『侍』下原衍『省』字,據宋會要職官一九之一三、合璧事類後集卷五三刪。

〖二二〗以入內內侍充 『侍』下原衍『省』字,據同上書及宋會要職官三六之二八刪。

〖二三〗正刺史以上州知州雖小處亦特置 按宋會要職官四七之五八,作『正刺史以上及諸司使、副使知州,雖小郡亦特置』。合璧事類後集卷七六同。

〖二四〗節度使至六十人 『至』原作『五』,據朝野雜記甲集卷一二、通考卷五九職官考改。

〖二五〗諸州升改節鎮凡十有二 『節』下原衍『政』字,據通考卷五九職官考刪。

〖二六〗韓張吳岳楊劉 『吳』原作『呂』,據朝野雜記甲集卷一二、通考卷五九職官考改。

〖二七〗劉錡 朝野雜記甲集卷一二作『劉安城王』,通考卷五九職官考作『劉安城』。劉安城乃劉光世,非劉錡。按本書卷三六六劉錡傳,錡未嘗兼領三鎮;卷三六九劉光世傳,光世曾領護國等三鎮節度使,追封安城郡王,此『劉錡』當作『劉光世』。

〖二八〗張浚 原作『張俊』,朝野雜記甲集卷一二、通考卷五九職官考都作『張忠獻』。按忠獻乃張浚謚號,且自宰相特拜者也是張浚,而非張俊,見本書卷三六一張浚傳。張俊並未作宰相,『俊』字當為『浚』字之誤,據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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